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16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金爐 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郁婷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444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 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