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631號
原 告 國家1號院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家華
訴訟代理人 林炯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祝君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3,81
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欠繳5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