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515號
原 告 國家1號院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家華
訴訟代理人 林炯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惠婷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李惠婷最新戶籍謄本。
二、最新建物登記簿第一類謄本(332號22樓)。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