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2515號
PCEV,105,板小,2515,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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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515號
原   告 國家1號院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家華
訴訟代理人 林炯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惠婷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李惠婷最新戶籍謄本。
二、最新建物登記簿第一類謄本(332號22樓)。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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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