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039號
原 告 井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儒
被 告 孫子兵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分別於民國104年9月及同年10月間向被 告承攬「重量型物料架」工程,該工程如期完工且由被告驗 收完畢後,原告開立報價單2紙予被告,並經被告確認簽名 蓋章,後原告開立統一發票2紙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金額 共計新臺幣(下同)48,899元,然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 置之不理,原告遂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惟因被告登記之營 業處所查無此人,支付命令未能合法送達,為此,爰本於承 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48,899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 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報價單2紙、統一發票2張、本院 105年6月6日新北院霞非康105年度司促字第13990號函等件 影本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8,8 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5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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