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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1122號
PCEV,105,板小,1122,2016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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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122號
上 訴 人 傅秀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孔雀王朝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肆萬肆仟參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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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