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05年度,1086號
PCEV,105,板司簡調,1086,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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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08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許秀娟
相 對 人 許俊清
相 對 人 許黃錦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秀娟等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將分割繼承登記回復為相 對人公同共有等語。然查,調解之進行,須調解之請求事項 為相對人有處分權得以履行之給付,方有調解之可能。而本 件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將分割繼承登記回復為公同共有,此 顯非相對人等所得承諾,而須有法院之判決方得以實現。是 以本件有民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情事,本院爰依 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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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