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165號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被移送人 游雲漢 劉冠廷 黃勇銓 陳皇旗 吳峻瑋 簡嘉興 李尚儒 林秀淳 高士峻 高士偉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度新北警永刑字第10533342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雲漢、劉冠廷、黃勇銓、陳皇旗、吳峻瑋、簡嘉興、李尚儒、林秀淳、高士峻、高士偉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一、被移送人游雲漢、劉冠廷、黃勇銓、陳皇旗、吳峻瑋、簡嘉 興、李尚儒、林秀淳、高士峻、高士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5年9月27日凌晨1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錢櫃KTV)。 ⑶行為:互相鬥毆。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游雲漢、劉冠廷、黃勇銓、陳皇旗、吳峻瑋、簡 嘉興、李尚儒、林秀淳、高士峻、高士偉於警訊時之供述 。 ⑵互相鬥毆照片6張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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