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5年度,165號
PCEM,105,板秩,165,2016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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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16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游雲漢
      劉冠廷
      黃勇銓
      陳皇旗
      吳峻瑋
      簡嘉興
      李尚儒
      林秀淳
      高士峻
      高士偉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5年度
新北警永刑字第10533342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雲漢劉冠廷黃勇銓陳皇旗吳峻瑋簡嘉興李尚儒林秀淳高士峻高士偉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游雲漢劉冠廷黃勇銓陳皇旗吳峻瑋、簡嘉 興、李尚儒林秀淳高士峻高士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5年9月27日凌晨1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錢櫃KTV)。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游雲漢劉冠廷黃勇銓陳皇旗吳峻瑋、簡 嘉興、李尚儒林秀淳高士峻高士偉於警訊時之供述 。
⑵互相鬥毆照片6張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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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