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14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移送人 毛駿
被移送人 林宇捷
被移送人 郭孟憲
主 文
毛駿、林宇捷、郭孟憲互相鬥毆,毛駿、林宇捷各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郭孟憲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5年8月23日3時4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鎮○街00號(好樂迪KTV306包廂)。(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毛駿於警詢時時供述郭孟憲用麥克風打其頭部, 後林宇捷說是伊未教好郭孟憲,要毛駿打伊,毛駿照做, 用拳頭打林宇捷胸部,林宇捷就用玻璃杯敲毛駿頭部,致 毛駿頭部血流不止,毛駿下樓向好樂迪服務員求救,後來 警方就到場等語。
(二)被移送人林宇捷於警詢時供述因郭孟憲拿麥克風丟毛駿頭 部,毛駿不開心,其與郭孟憲就向毛駿道歉,毛駿離開包 廂後又拿頂安全帽返回,其覺得毛駿拿安全帽是要打其與 郭孟憲,安全帽被拿走後,其與毛駿就發生衝突經過理論 ,講到一半,毛駿就打了其一拳,其就拿起桌上的玻璃杯 打毛駿的頭,又拿安全帽打毛駿的身體,之後毛駿就離開 包廂,警方就到場等語。
(三)被移送人郭孟憲於警詢時供述因毛駿開其玩笑,其用麥克 風丟到毛駿的大腿,毛駿就生氣走掉,毛駿又拿頂安全帽 返回包廂,其覺得毛駿拿安全帽要打其,林宇捷幫其出面 與毛駿講,講到一半,毛駿就突然打了林宇捷一拳,然後 就在包廂外打起來,其把林宇捷拉回包廂繼續唱歌後,警 方就到場等語。
(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調查筆錄6件、個人戶籍資料3 件、內政部警政刑案摘要表1件。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毛 駿、林宇捷、郭孟憲所為,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 2款之規定。又查被移送人郭孟憲為88年7月16日生,此有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被移送人 於行為時,為17歲,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減輕處罰之。茲審酌渠等不思理 性解決渠等嫌隙,僅因細故即互相鬥毆之動機、目的、違反 時所受刺激、手段及對社會秩序及安全所造成之危害程度、 損害及其他等一切情狀,爰裁處如主文所示處罰。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9條第1項 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