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簡聲字,105年度,38號
TPSV,105,台簡聲,38,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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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簡聲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德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簡上字第二
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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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