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5年度,101號
TPSM,105,台聲,101,20161012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再抗告人 
即聲請人 莊永崝
上列再抗告人即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三日撤銷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而駁
回再審聲請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號),提起再抗
告,並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及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再抗告,或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再抗告人即聲請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三年度侵上字第二二五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而對該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五年度聲再字第八二號),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聲請再審違背程序,將原裁定撤銷,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號)後,仍執陳詞,提起再抗告理由及聲請停止執行刑罰,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王 敏 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 月 十七 日
v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