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暫字,105年度,13號
IPCV,105,民暫,13,2016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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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暫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代 理 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相 對 人 潓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湧   
相 對 人 林信忠   
共同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劉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公司設立於民國90年間,主要營業項目為氫氧設備 之研發製造,為臺灣氫氧設備之龍頭,亦係全球最早申請 取得「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新型及發明專利之企業,在 國際上頗具知名度。101 年5 月間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 二人知悉聲請人首款運用於人體保健之原型機「氫美機」 ,經試用後認有利可圖,即假借投資合作之名,而於同年 11月間代表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榮公司,由相 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分別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自69 年成立以生產彈簧為業)向聲請人提出投資請求,建議雙 方在中國大陸共同成立資本額至少美金1000萬元之外商獨 資公司生產「氫美機」,資金全數由中榮公司提供,聲請 人則提供上開「氫美機」之生產製造技術,並取得該外商 獨資公司51% 股權。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復佯稱中 榮公司將出資300 萬元美金於聲請人預計在中國大陸江蘇 省投資設立之淮安廠(資金1000萬美元),更於102 年2 月1 日以「中榮集團」名義向聲請人購買4 台「氫美機」 ,致聲請人代表人林文章信以為真,終首肯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之投資請求。嗣相對人林信湧於102 年3 月 2 日帶領中榮公司人員至聲請人處洽商「氫美機」中國大 陸市場合作細節後,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即指示中 榮公司人員以合作代工需瞭解及參考聲請人之「氫美機」 相關製造技術為由,自102 年3 月4 日起陸續以電子郵件



要求聲請人提供製造「氫美機」之相關文件,因而成功詐 取聲請人多年研發之型號EP-133、EP-188之6 張電路圖及 2 個電路圖編輯檔、EP-188產品零件細項(BOM 表)、電 控材料規格表、材料成本、型號EP-133及EP-188使用手冊 、15組EP-188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等聲請人所有相關營業 秘密之文件或電子檔,並於102 年4 月30日向聲請人購得 15組型號EP-188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之核心電解槽系統模 組,擬試量產15台「氫美機」,至此相對人林信湧、林信 忠二人已完全知悉並詐得聲請人所有「氫美機」之營業秘 密。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雖先後於102 年4 月9 日 、同年5 月1 日邀聲請人至桃園洽談合作備忘錄,並委由 陳威霖律師劉慧君律師擬定合資協議書,惟之後卻不了 了之。
(二)詎相對人林信湧於102 年6 月19日以聲請人提供之上述「 氫美機」相關營業秘密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申請3 項新型專利,再先後於102 年7 月22日在臺灣桃園 成立潓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潓美公司)、於10 2 年8 月12日在中國大陸上海成立「上海潓美醫療科技有 限公司」(後陸續成立三間上海分公司,下稱上海潓美公 司),並將聲請人所有「氫美機」之營業秘密洩漏予相對 人潓美公司、上海潓美公司,使其等得以仿造生產「氫美 機」營利,上海潓美公司更於102 年12月18日在中國大陸 上海、相對人潓美公司於103 年1 月18日在台北各別舉辦 氫氣醫學研討會(氫美機產品發表會)。嗣聲請人於103 年3 月初接獲股東檢舉,經查詢始悉受騙。又經聲請人將 所有型號EP-133、EP-188產品之相關資料及上開相對人林 信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新型專利之專 利說明書(申請號第201320353088.6號「氣水循環系統」 )等件,檢送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定比對,確認聲 請人之技術內容(EP-188原型機、實體機)與上開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型專利之權利要求項第1 項、第2項 、 第4 項、第5 項及第6 項具有相對應之技術手段,且專利 圖三與EP-188原型機、實體機亦具有相同之元件及組成結 構。
(三)聲請人基於雙方合作之信賴關係,將型號EP-133、EP-188 之6 張電路圖及2 個電路圖編輯檔、EP-188產品零件細項 (BOM 表)、電控材料規格表、材料成本、市場策略規劃 等相關文件電子檔及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陸續提供給相對 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而該等資料並未曾公開讓公眾週 知,非一般人可任意取得;且氫氧設備應用在人體保健、



醫療領域方面,係屬新的應用領域,並未發表於報刊或專 業雜誌,復與聲請人業務及營收息息相關,而具新穎性及 經濟價值;況聲請人多次以口頭及電子郵件要求相對人林 信湧、林信忠二人、中榮公司人員負保密義務,並對於中 榮公司人員提出有日本客戶想參觀聲請人產線時,表示平 時不開放客戶參觀,雖經再三評估,同意該名客戶參觀, 但拒絕介紹「氫美機」,並於雙方擬定之合資協議書第9 條載明:「為避免競爭業者引用氫氧氣應用於醫美保健之 商業模式,甲方保證不得對外宣稱合資公司之氫氧技術來 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或協助他人標榜任何氫氧氣( 或利用任何氫氧氣電解設備)可產生醫療、美容、保健或 其他對人體有益效果。本備忘錄終止之日起一年內,甲、 乙雙方仍負有保密之義務」。另聲請人亦制定公司內部業 務技術保密規定,將內部各種文件分程級管理,足見聲請 人對上開資料之保密措施,上開資料為聲請人公司之營業 秘密。
(四)聲請人102 年之營收為1.75億元,103 年因「氫美機」產 品上市後,營收即突破至2.36億元,依年營收成長比例計 算,預估104 年營收大幅成長超過3 億元,惟因相對人二 人逕自生產「氫美機」,復將聲請人所有「氫美機」之營 業秘密洩漏予相對人潓美公司、上海潓美公司,使其等得 以仿造生產「氫美機」營利,導致聲請人營收大幅下滑, 損失至少2 億元;而聲請人96年3 月以百元股價登錄興櫃 ,卻因營收下滑而於104 年7 月16日終止興櫃買賣,損失 可謂相當慘重,較之相對人等人在無投入任何研發成本之 情況下必然會削價競爭,聲請人所受損害遠較相對人等人 為大,若使相對人等人繼續利用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勢將 造成聲請人無法彌補之損害。聲請人既就營業秘密之侵害 有爭執,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 53 8條第1 項之規定,狀請鈞院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 分。並聲明: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裁定禁止相對人自行 或使第三人在我國或外國以任何方式使用或揭露聲請人所 有之營業秘密,即型號EP-133、EP-188之6 張電路圖及2 個電路圖編輯檔、EP-188產品零件細項(BOM 表)、電控 材料規格表、EP-133、EP-188使用者手冊、15組EP-188核 心電解槽系統模組等之概念及原理而生產、製造、販賣相 關產品。
二、相對人則抗辯:
(一)聲請人因誇大其產品功效而遭公平會罰款,致聲請人興櫃 股價由200 元,於101 年2 月間股價掉落至約10元,並陷



入財務困境。聲請人董事長林文章乃於101 年3 月間,與 相對人林信湧接觸,討論如何共同研發製造供人體使用之 「氫美機」,雙方並擬由聲請人提供適合人體的電解水電 解槽,其餘設備(機殼、電源供應器、控制電路)暨組裝 量產均委由中榮公司負責。惟中榮公司向聲請人購買其所 謂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美容機」EP-133暨EP-1 88 暨「 美容機」所需之電解槽模組,並依據聲請人提供之相關資 料進行組裝測試後,赫然發現聲請人所謂「美容機」EP-1 33竟與聲請人除碳機EP-130無所差異,僅僅是工業用電解 水之氫氧產生器,且聲請人之「氫美機」因消耗過多工業 用電解質(如氫氧化鈉)並產生鹼霧,對人體有害而無法 用於醫美領域,後續經我國食衛署開罰並公開銷毀。(二)相對人林信湧雖曾與聲請人代表人林文章討論投資蘇州聲 請人之事宜,然雙方對於股份結構(即佔股比率)無法取 得共識,且中榮公司調查市售壹台完整工業用電解水之氫 氧產生器(其內均包含電解槽模組)約人民幣3000至4000 元(約美金460 至610 元)間,然聲請人售予中榮公司之 工業用電解槽零件價格竟高達美金950 元,相對人林信湧 因認聲請人並非誠意與相對人林信湧合作,因而未與聲請 人有投資關係,亦未與聲請人簽署所謂之合資協議書。復 因聲請人之EP-133暨EP-188使用30分鐘後必須停機,無法 長時使用,否則易造成氫爆,且其使用「高電壓低電流」 控制電路,不僅電解效率差並易造成電解槽損壞,相對人 林信湧乃決定設立潓美公司,自行研發適合供人體使用且 無危害之氫氧產生機,乃自102 年起,陸續購買市面既有 氫氧產生器及電解槽進行拆解研究,並採購相關工業用電 腦、電源供應器及控制電路進行組裝測試,終設計出以低 電壓高電流控制、適合供人體使用的「氫氧霧化機」,且 已申請多國專利保護。至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信湧洽談合作 過程中,林信湧相繼提供美金100 萬元、200 萬元予聲請 人代表人林文章,均屬借貸關係,業經法院判決在案(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重上字90號判決),然聲請人代 表人林文章為掩蓋其欠款不還之事實,竟對外大肆宣稱相 對人林信湧逕自撤除雙方合作關係,且要求聲請人退還相 對人之投資款,因而委請律師對相對人林信湧提出背信詐 欺等告訴,使相對人信湧名譽暨信用遭受嚴重戕害,並導 致相對人潓美公司對外合作關係受到影響。
(三)系爭EP-133、EP-188等機器之內容,不具營業秘密適格性 :
(1)聲請人所有之EP-188、EP-133等氫氧氣供應設備已分別於



101 年2 月16日暨101 年4 月20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中國知識產權局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並於101 年7 月 1 日與101 年12月5 日分別公告獲證,兩者專利說明書均 詳載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 附圖說明、具體實施方式等節均已公開,顯非工商秘密或 營業秘密範疇。又中榮公司曾於102 年2 月1 日向聲請人 購買氫氧氣供應設備EP-133、EP-188,復於102 年4 月30 日向聲請人下單購買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EP-133、EP-188 所需之電解槽模組,足證聲請人之氫氧氣供應設備EP-133 、EP-188已對外銷售,且該氫氧氣供應設備EP-133、EP-1 88所有原理、技術與架構可經由拆解而還原,均不具營業 秘密適格性。
(2)聲請人對外出售氫氧氣供應設備EP-133、EP-188暨相關組 件時,均未有任何保密措施要求買受人不得拆解還原其EP -133、EP-188設備與相關組件,亦未有任何保密措施要求 買受人不得對外揭露EP-133、EP-188設備相關內容。又聲 請人雖於102 年間,因擬與相對人林信湧共同合作開發保 健氫氧氣供應設備,而提供相對人林信湧關於保健氫氧氣 供應設備中之部分材料表暨6 頁部分線路圖等文件,然該 等文件並未標示任何「機密」、「限閱」之註記,更未將 電子郵件檔上鎖或設定密碼,聲請人且未於與相對人於10 2 年間之EMAIL 或LINE通訊內容未提上開資訊屬營業秘密 ,雙方亦未就上開資訊簽訂任何保密約定,是聲請人提供 予相對人之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中之部分材料表暨部分線 路圖資料,顯不符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定營業秘密之要件 。
(3)聲請人不否認一般工業用氫氧焰機或除碳機改裝後即是其 宣稱的「氫美機」,更進一步承認一般市售氫水飲水機技 術與其宣稱的「氫美機」相同;且中榮公司向聲請人購買 其所謂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美容機」EP-133、EP-188與 「美容機」所需之電解槽模組後,發現聲請人所謂「美容 機」EP-133竟與聲請人之除碳機EP-130無所差異,有聲請 人提供予相對人電解槽控制器之線路示意圖,第三頁右下 角顯示EP-133、EP-130係使用相同之電解槽控制器可證, 僅僅是工業用,為該行業所熟知或習見之技術,而不具營 業秘密適格性。
(四)系爭設備暨其部分材料表部分線路圖已不具秘密性;且聲 請人未提出資料釋明相對人林信湧或潓美公司之產品或行 為,有使用或洩漏聲請人提供之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中之 部分材料表暨6 頁線路圖(另2 個電路圖編輯檔係以電子



郵件方式寄出,內容與上開6 張電路圖內容完全一致), 或EP-133、EP-188等設備內容,僅以相對人林信湧或潓美 公司申請氫氧霧化機之三件專利或舉辦研討論會,即主張 相對人林信湧或潓美公司侵害其營業秘密,顯未依法提出 釋明。又電解水之氫氧產生器主要包含二個模組,一為電 解槽、一為電解槽控制器。相對人林信湧或潓美公司係以 工業電腦為基礎所設計之「低電壓高電流」電解槽控制器 與聲請人EP-133、EP-188等「高電壓低電流」電解槽控制 器,兩者電氣特性完全不同,故聲請人利用習知PLC 技術 之電解槽控制器,無法使用於相對人林信湧設計之「低電 壓高電流」電解槽,足見相對人林信湧或潓美公司所設計 之氫氧霧化機,並未使用聲請人之EP-133、EP188 氫氧產 生器之營業秘密,聲請人顯無勝訴可能性。
(五)聲請人於103 年8 月提出刑事營業秘密告訴,卻遲於104 年4 月間,以相同理由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兩者 相隔有8 個月之久,顯見聲請人並無有急迫危險或重大損 害需要預防。又相對人林信湧與潓美公司之氫氧霧化機, 尚處於申請第三類醫療器材認證階段並未開始進行銷售, 不可能造成聲請人2 億元之損失;而聲請人提出聲證20僅 為面罩、鼻管、集水器等材料銷售而非氫氧霧化機之銷售 ,足證「氫美機」營收一年下降2 億元之損失,與相對人 林信湧、潓美公司之行為無涉。若准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聲 請,將造成相對人林信湧與潓美公司等無可彌補之損害, 且恐造成未來投資者不慎被誤導而投資產品誇大不實、債 留台灣、以工業產品供人體吸用造成危害之聲請人,更對 公眾利益造成負面影響。並聲明:駁回聲請人定暫時狀態 處分之聲請。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但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且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 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 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不得准提 供擔保代之或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法院應駁回聲請。又法 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審酌 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 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應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 眾利益之影響,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 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爭執之法律關係,



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係指因避免重大損害或其他情事, 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言,是定暫時狀 態處分之聲請人,除應釋明與債務人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外 ,尚應提出有何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 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釋明之; 並不得准提供擔保代之或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而所謂釋明 ,則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產生較薄弱之心證,相信其 主張之事實大致可信之行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99年度台抗字第768 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
(一)兩造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以投資為名,詐取 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並提供知情之相對人潓美醫療器材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侵害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惟相對人否認 ,兩造間自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
(二)聲請人無將來勝訴可能性:
(1)系爭文件資訊欠缺合理的保密措施:
按「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 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 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 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 條定有 明文,足見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須符合秘密性、 經濟性、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3 要件始足當之。 又按營業秘密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所有人已採取合理 之保密措施」,應係指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通 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情報資訊,依 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而言 (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35 號裁定意旨參照),足 見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 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 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任意接 觸之方式予以控管。然聲請人主張之營業秘密,即型號EP -133、EP-188之6 張電路圖及2 個電路圖編輯檔(即6 張 電路圖之縮圖)、EP-188產品零件細項(BOM 表)、電控 材料規格表、EP-133、EP-188使用者手冊、15組EP-188核 心電解槽系統模組等(下稱系爭文件資訊)於交付或以EM AIL 方式寄交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時,並未於該等文件 或電子檔案內標示或註明「機密」、「限閱」或其他足以 讓人知悉聲請人所交付之系爭文件資訊為營業秘密舉措,



可資聲請人客觀上並未有保密系爭文件資訊的積極作為。 雖聲請人主張多次以口頭及電子郵件要求相對人林信湧林信忠二人、中榮公司人員負保密義務,然未有憑證,復 經相對人否認,釋明顯有不足;又縱聲請人拒絕介紹「氫 美機」給中榮公司客戶,主觀上有保護上開資訊之意願, 但仍容許中榮公司客戶參觀,客觀上無以使人了解其保護 系爭文件資訊之意思。又聲請人預擬與相對人合資協議書 議書第9 條雖載明:「為避免競爭業者引用氫氧氣應用於 醫美保健之商業模式,甲方保證不得對外宣稱合資公司之 氫氧技術來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或協助他人標榜任 何氫氧氣(或利用任何氫氧氣電解設備)可產生醫療、美 容、保健或其他對人體有益效果。本備忘錄終止之日起一 年內,甲、乙雙方仍負有保密之義務」等語,惟雙方尚未 簽定該協議書,且觀上開協議書條款文義,係以不揭漏氫 氧氣可用於醫療、保健為保密標的,協議書所載聲請人主 觀上欲保密之標的,與系爭營業秘密內容難認一致。至聲 請人制定之公司「文件及資料管制辦法」,乃「為使公司 所屬各部門品質系統為件及資料作業方式及品質紀錄,達 到整體管理之目的」而設,其內容為文件的流程與保存, 與對於不被公眾知悉之情報資訊文件,分級而由不同之授 權職務等級者知悉之情狀有別,參照前開最高法院判決要 旨,系爭文件資訊顯然欠缺合理之保密措施,而不具營業 秘密法營業秘密之要件。
(2)聲請人之「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已然因其所請「保健氫 氧供應設備」之3 件專利案而揭露:
聲請人以「保健氫氧供應設備」分別向我國及大陸地區申 請專利,並取得我國新型M432647 號(專利權期間自西元 2012年7 月1 日至2022年2 月15日,公告日2012年7 月1 日)、發明第I439322 號(專利權期間為自2014年6 月1 日至2032年2 月13日,公告日2014年6 月1 日),以及大 陸地區ZZ000000000000.8號實用新型(申請日為2012年4 月20日,專利權期間為10年,授權公告日2012年12月5 日 )等專利證書。參上開專利公告,可悉聲請人上開專利內 容無異,即所請「保健氫氧供應設備」係一種保健氫氧氣 供應設備,包含一電解單元3 、一濾淨單元4 ,及一控制 單元5 。該電解單元3 包括至少一正電極板32,及至少一 負電極板33,而該正、負電極板電解一電解室31內的水液 後所產生的氫氧混合氣體,可經由該濾淨單元4 之濾淨後 排出,而該控制單元5 之一氫氧比例調控界面用以調整該 正、負電極板之電壓,藉以改變所產生之氫氣、氧氣的比



例。藉由該氫氧比例調控界面可調整所產生之氫氣、氧氣 的比例,而能符合保健之需求。此外,所排出之氫氧混合 氣體可透過該濾淨單元之濾淨,而確保人體所吸入之氫氧 混合氣體的純淨度(參附表我國發明專利第I439322 號圖 2 、3 )。而聲請人主張之系爭15組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 ,依聲證14所示,係指「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具有一 儲水桶及一片式電極之電解槽,儲水桶設於電解槽上方。 電解槽具有入水口、氣體出口、排水口及排水閥;儲水桶 具有氣體入口、水位偵測器、氣體出口、洩壓裝置、注水 口及出水口(參高雄地院卷一第130 頁至第131 頁背面) 。經查聲請人上開3 件專利案所請「保健氫氧供應設備」 包含一電解單元、一濾淨單元,及一控制單元。其中電解 單元係包括「一盛裝有水液之電解室、至少一設置於該電 解室內的正電極板、至少一設置於該電解室內的負電極板 、一電連接於該正電極板與該負電極板之電壓控制器,及 一連通該電解室以輸出由該正電極板與該負電極板電解水 液所產生之氫氧混合氣體的第一輸氣管,而該第一輸氣管 具有一相反於該電解室的輸出端」;控制單元則包括「一 與該電壓控制器電連接之氫氧比例調控界面、一設置於該 電解室上之第一液位偵測器、一設置於該容器上之第二液 位偵測器,及一受該第一液位偵測器與該第二液位偵測器 控制的警示燈,該氫氧比例調控界面能控制該電壓控制器 輸出至該正、負電極板的電壓差,以調變氫氣與氧氣產生 的比例」(參我國M432647 號新型專利說明書第4 至5 頁 及圖2 、圖3 ),可見電解室31、電極板(32、33)、第 一輸氣管35,及位於電解室31上方之第一補水模組36,包 含有入水口、氣體出口、出水口、水位偵測器等元件。是 足認上開3 件專利案「保健氫氧供應設備」之電解槽運作 原理及供氣架構實與聲證14所示EP-188之核心電解槽系統 模組,相差無幾,足見聲請人之「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 為已然公開於聲請人上開所請「保健氫氧供應設備」之3 件專利案中之技術。其中我國新型M432647 號以及大陸地 區ZZ 000000000000.8 號實用新型專利更係在相對人取得 聲請人之「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相關資訊前之101 年間 既公開該資訊。
(3)EP-133、EP-188之核心電解槽模組為該行業所熟知或習見 之技術:
查①大陸地區CZ000000000U號實用新型專利(相證19,10 1 年12月5 日公告)係揭示一種保健氫氧氣供應設備,包 含一電解單元、一濾淨單元,及一控制單元。該電解單元



包括至少一正電極板,及至少一負電極板,而該正、負電 極板電解一電解室內的水液後所產生的氫氧混合氣體,可 經由該濾淨單元之濾淨後排出,而該控制單元之一氫氧比 例調控界面用以調整該正、負電極板之電壓,藉以改變所 產生之氫氣、氧氣的比例,已揭示EP-188之核心電解槽模 組之技術原理及電解機械結構原理。②國際智慧財產權組 織(WIPO)WO2008/035957A1 號專利(相證41,2008年3 月27日公開之)揭示一種布朗氣體產生系統,其說明書第 2 頁第[12]段及說明書第3 頁第[15]、[17]至[19]段已揭 示EP-188「第一儲水桶設於電解槽之上,以對流原理進而 達成氣水循環」、「第一儲水桶上裝設水位偵測器與洩壓 偵測器」之技術內容。③大陸地區CN0000000Y號實用新型 專利(相證42,2001年11月7 日公告)係有關一種改進的 氫氧燃料產生機,其說明書第4 頁第9 至24行揭示「參考 圖8 所示,利用導管90將下列各埠銜接連結,即:儲水槽 50的出水口51與第一電解槽20的第一進水口24 、 儲水槽 50的出水口51與第二電解槽30的第二進水口34、第一電解 槽20的第一出氣口25與散熱鰭管70的進氣端71、第二電解 槽30的第二出氣口35與散熱鰭管70的進氣端71、散熱鰭管 70的出氣端72與儲水槽50上緣的進氣口52、儲水槽50的氣 升管53上的出氣口54與配電盤組80的壓力開關81 上 的銜 接端83、儲水槽50的氣升管53上的出氣口54與配電盤組80 的調壓閥82上的氣體輸出端85、調壓閥82的氣體輸出端85 與溫度調節槽60的低溫氣管61、調壓閥82的氣體輸出端85 與溫度調節槽60的高溫氣管62。通過上述結構,可將適量 電解液注入儲水槽50內並將降溫液注入溫度調節槽60內, 電解液可由儲水槽50的兩出水口51分別經第一進水口24和 第二進水口34輸入第一電解槽20和第二電解槽30內,使電 解液經電解片21、31的作用而產生氫氣和氧氣,氫氧氣則 可由第一電解槽20的第一出氣口25和第二電解槽30 的 第 二出氣口35輸出並經散熱鰭管70而送至儲水槽50,再由氣 升管53上緣的兩出氣口54分別送至配電盤組80的壓力開關 81和調壓閥82,又由調壓閥82的氣體輸出端85送入溫度調 節槽60內,最後由溫度調節槽60末端出氣口65輸出供使用 ,而毋須另設儲氣筒」,可對應EP-188之儲水桶之氣體入 口、水位偵測器、氣體出口、洩壓裝置、注水口及出水口 及電解槽之入水口、氣體出口、排水口及排水閥等構成元 件。④大陸地區CZ000000000U號實用新型專利(相證43, 2011年2 月9 日公告)揭示一種包含電解單元、循環單元 及冷卻單元之循環電解裝置,其中電解單元包括一盛裝有



電解液的電解槽、多片電極板及一供電源;循環單元包括 一循環管路、一連接該循環管路的暫存桶、一容裝有電解 液且與該暫存桶相互連通的儲液桶,及一連接該儲液桶與 該電解槽的回流管路等,同樣揭示EP-188之核心電解槽模 組之技術原理及電解機械結構原理。⑤大陸地區CN000000 0Y號實用新型專利(相證50,2003年4 月16日公告)揭示 一種具可自動補充電解液及降溫液,並具漏氣偵測的氫氧 燃料產生機,機臺上設有電解槽、電解液供給筒、降溫筒 、電解液存儲箱、降溫液存儲箱、配電盤;電解液供給筒 的電解液輸出口與電解槽的輸入口連通,而電解的氫、氧 氣輸出口與降溫筒的輸入口連通;電解液供給筒的筒壁設 有一液位偵測管,液位偵測管上至少設有一液位偵測器; 降溫筒的筒壁設有一液位偵測管,液位偵測管上至少設有 一液位偵測器;電解液存儲箱的電解液輸出口設有一泵; 降溫液存儲箱,為一容量較降溫筒更大的箱體,降溫液存 儲箱的輸出口設有一泵,並經由一導管銜接至降溫筒的降 溫液輸入口,泵受降溫筒的液位偵測管上所設液位偵測器 控制;配電盤上的漏氣偵測器的輸出端與警報器的輸入端 連接。所述結構與EP-188之核心電解槽模組之構成元件大 致相同。又該說明書第7 頁揭示:「如圖8 所示,本實用 新型的電路工作原理如下所述:C21 接受到信號則令A1與 A2閉合,啟動馬達M1補充電解液;C22 接受到信號則令A4 與A5閉合,啟動馬達M2補充降溫液;C29 接受到信號則令 A10 與A8斷開,並切離所有主電源,同時令A7與A8 閉 合 ,啟動蜂鳴器及警示燈,而發出漏氣偵測信號。本實用新 型印刷電路板PCB 上的微處理晶片型號為89C51 。」等語 ,亦已顯示EP-188之電路原理。基上,EP-188之核心電解 槽模組之元件與原理,自90年間起揭露,且相繼為他人使 用,可稽相對人102 年3 月間由聲請人處取得該資訊時, EP-188之核心電解槽模組已為該行業所熟知或習見之技術 。而EP-133與EP-188共用電路圖,且使用相同之原理,其 所使用之技術,當亦屬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4)相對人林信湧取得之CZ000000000U、CZ000000000U及CZ00 0000000U號等3 件大陸地區實用新型專利並未揭示系爭文 件資訊(「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除外):
相對人林信湧取得之CZ000000000U、CZ000000000U及CZ00 0000000U號等3 件大陸地區實用新型專利,均係同日於20 13年6 月19日申請,並於2013年11月20日同日公告。其技 術內容分別為:①CZ000000000U號專利係有關一種防爆保 健氣體產生器,包括:一電解裝置,用以電解水,以產生



一含氫氧混合氣體;以及一氣體混合系統,耦接電解裝置 ,以接收含氫氧混合氣體,並混合空氣、鈍氣、水蒸汽、 霧化藥水、揮發精油或其組合,以產生一保健氣體,適於 提供一使用者吸入(參附表CZ000000000U之圖1 、圖2 ) 。②CZ000000000U號專利係有關一種保健氣體產生器,包 括:一電解裝置,用以電解水,以產生一含氫氧混合氣體 ;以及一氣體混合系統,耦接電解裝置,以接收含氫氧混 合氣體,並混合水蒸汽、霧化藥水、揮發精油或其組合, 以產生一保健氣體,適於提供一使用者吸入。其圖1 及圖 2 同CZ000000000U之圖1 及圖2 。③CZ000000000U號專利 係有關一種氣水循環系統,應用於電解水產生一氫氧氣。 氣水循環系統300 包括一電解槽110 ,具有一第一氣體出 口11 8,配置於電解槽110 的上部,及一第一入水口120 ,其中電解槽適於容納一電解水112 ,並電解該電解水以 產生氫氧氣116 。氣水循環系統300 更包括一第一儲水桶 122 ,適於容納純水124 。第一儲水桶122 包括:一氣體 入口126 ,配置於第一儲水桶的下部,氣體入口126 與電 解槽110 的第一氣體出口118 耦接;一第一出水口128 , 第一出水口128 與第一入水口120 耦接;一第二氣體出口 130 ,配置於該第一儲水桶122 的上部;以及一泄壓裝置 132 ,配置於第一儲水桶122 的上部。其中當第一儲水桶 122 中的氫氧氣超過一預設壓力時,適於經由泄壓裝置13 2 進行泄壓。本實用新型應用於產生氫氧氣的保健氣體的 電解槽,可以控制系統中氫氧氣的儲存量以防止氫爆。當 第一水位偵測器134 偵測第一儲水桶122 中純水124 的水 位低於一預設值時,可以經由第一注水口310 補充純水, 此時第一水位偵測器134 可有警示燈亮器告知使用者經由 第一注水口310 以補充純水124 (參附表CZ000000000U之 圖3 )。基上觀之,上開3 個專利之專利說明書及圖式, 均未揭示EP-133及EP-188的6 張電路圖及2 個電路圖編輯 檔,亦未揭示聲證7 第48頁到第50頁所示之EP-188產品零 件細項(BOM 表)及聲證31所示之電控材料規格表,更未 揭示EP-133及EP-188使用手冊。
(5)相對人之上開3 件大陸地區實用新型專利所運用之電解產 氣原理雖與聲請人主張之「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之技術 原理相同,但此為業界習知之技術:
聲請人主張15組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部分,依聲證14所示 ,應係指具有一儲水桶及一片式電極之電解槽,儲水桶設 於電解槽上方。電解槽具有入水口、氣體出口、排水口及 排水閥;儲水桶具有氣體入口、水位偵測器、氣體出口、



洩壓裝置、注水口及出水口(參地院卷一第130 頁至第13 1 頁背面)。較之相對人之大陸地區實用新型專利CZ0000 00000U圖2 所示之「氣水循環系統」,具有一儲水桶及一 片式電極之電解槽,儲水桶設於電解槽上方,電解槽具有 入水口、氣體出口、排水口及排水閥;儲水桶具有氣體入 口、水位偵測器、氣體出口、洩壓裝置、注水口及出水口 。二者「氣水循環系統」之技術原理及電解產氣結構,實 屬無異。而相對人之大陸地區實用新型專利CZ000000000U 及CZ000000000U所請「一種保健氣體產生器」,同樣係利 用電解裝置,以產生一保健氣體,適於提供一使用者吸入 ,所運用之電解產氣原理與聲請人主張之「核心電解槽系 統模組」之技術原理相同,雖有使用聲請人所主張之「核 心電解槽系統模組」;惟如前所述,此為業界習知之技術 。
(6)綜上,系爭營業秘密既欠缺合理的保密措施,而其中之15 組核心電解槽系統模組,更於相對人102 年3 月間取得系 爭文件資訊前,既已於聲請人上開3 件專利公告中其中2 件公開揭示,且早為該行業所熟知或習見之技術,則依前 開營業秘密法之規定,系爭文件資訊顯均非屬營業秘密法 所謂之營業秘密;又相對人縱有使用與聲請人之「核心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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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潓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