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78號
原 告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咸青、陳明瑞、陳玉如間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補繳本件聲請程序費
用新臺幣1,000 元
二、應陳報已故陳清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
承系統表。
三、應提出相對人3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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