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簡字第75號
原 告 劉君玉
兼訴訟代理 劉瑞慶
人
被 告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慶堂
訴訟代理人 劉松森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尚有事實未明有待釐清,兩造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請提出向前手購買系爭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3-3 巷24號(即瑞士山莊)之房地買賣契約書或查
報前手賣方之姓名、聯絡方式(含地址、電話),俾供傳喚
作證。
二、被告部分:請查報德華建設有限公司於民國84年間推案銷售
系爭「瑞士山莊」建案之廣告文案(含圖說、設計示意圖…
等)及初始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原件(影本亦可,但須全
件)等資料,並請查報該德華公司現場銷售人員之姓名、聯
絡方式(含地址、電話),俾供傳喚作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