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5年度,786號
STEV,105,店補,786,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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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78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于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69,242
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24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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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