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5年度,185號
TLEV,105,六小,185,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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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小字第185號
原   告 黃興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8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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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