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387號
原 告 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天敏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1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5,83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