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05年度,387號
CHEV,105,彰簡調,387,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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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387號
原   告 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天敏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17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5,83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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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