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司調字,105年度,319號
CHEV,105,彰司調,319,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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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司調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灶聲、李粘雪、李棋南、李浤榮李芬蘭
李淑蘭李讚添謝明德謝明玉謝素珠謝素卿謝素娥
謝素月謝素真王志棟王志勲王端圓、王端純李源雄
曾珠豆、李翠雲李永和李肇祥、李宥袖、李秋娥李根
李進村李明峰李明洲李青芬李根定、許李滿月、賴李
滿珠、李滿修、王清江、王清福、王清榮王秀琴王秀珠、王
秀月、黃富添黃富源黃美樺黃鴻娟、黃鴻玖、黃金鴻、黃
有義、黃冠智王坤松王志哲王志平王玉玲、李靜雯間代
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間公同共有彰化縣○○市 ○○段000地號土地,依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分割,如相對 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 6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 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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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