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司調字第319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灶聲、李粘雪、李棋南、李浤榮、李芬蘭、李淑蘭、李讚添、謝明德、謝明玉、謝素珠、謝素卿、謝素娥、謝素月、謝素真、王志棟、王志勲、王端圓、王端純、李源雄、曾珠豆、李翠雲、李永和、李肇祥、李宥袖、李秋娥、李根聲、李進村、李明峰、李明洲、李青芬、李根定、許李滿月、賴李滿珠、李滿修、王清江、王清福、王清榮、王秀琴、王秀珠、王秀月、黃富添、黃富源、黃美樺、黃鴻娟、黃鴻玖、黃金鴻、黃有義、黃冠智、王坤松、王志哲、王志平、王玉玲、李靜雯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間公同共有彰化縣○○市 ○○段000地號土地,依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分割,如相對 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 6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 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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