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5年度,304號
GSEV,105,岡補,304,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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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劉季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漢誠間請求給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7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向本院陳報:①本件請求20,776元之計算
  依據及其證明,及陳報本件遲延利息自民國105 年10月13日
  開始計算之請求權基礎。②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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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