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5年度,299號
GSEV,105,岡補,299,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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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卓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鳳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
  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補正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大廈規
  約、被告之建物登記謄本、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收費依據及其證明、計算書及起訴狀繕本1 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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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