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99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卓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鳳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
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二、原告並應於7 日內補正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大廈規
約、被告之建物登記謄本、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收費依據及其證明、計算書及起訴狀繕本1 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