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蘇富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取得第三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欲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情事,然 相對人已經逕行遷籍於高雄市路竹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轉讓聲明書、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債權憑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相對人籍 設高雄市路竹區戶政事務所,經本院查詢其個人基本資料無 誤,堪認聲請人主張應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其 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無違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