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5年度,296號
GSEV,105,岡簡,296,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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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296號
原   告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
法定代理人 阮清陽
訴訟代理人 尤忠秋
      鍾毓榮
      郭志祥
被   告 劉金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前已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現場勘驗,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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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