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5年度,171號
GSEV,105,岡簡,171,2016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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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紅娟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
7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99,6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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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