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小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重生(原名:李珠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台幣(下同)64,7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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