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4年度,231號
GSEV,104,岡簡,231,2016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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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洪守義 
      洪浴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1日本院所為判決(104 年度岡簡字第231 號),聲請更
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 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 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與判決主文表示相同者,即非所謂顯 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 年度岡簡字第231 號判決(下稱原 判決)主文第2 項誤植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應更正 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等語。
三、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 ,平均分擔訴訟費用。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 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有明定。是共同被告對原告若負連帶或 不可分之債之關係而全部敗訴,法院方應為訴訟費用為被告 連帶負擔之諭知,否則即應為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之諭 知。查原判決係依聲請人之請求,於主文第1 項判決:「被 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0 00分之3250於民國98年4 月23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以信 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 告洪浴祈應將上開土地於民國98年4 月23日以信託為登記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判決相對人全部敗訴在 案,惟相對人對聲請人並未負有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揆諸前 開規定,即不應引用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命相對人連 帶負擔訴訟費用,應依同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命相對人共同(平均)負擔訴訟費用。故原判決事實及理由 欄第8 項,援引包括「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而於主文欄第2 項就訴訟費用之負擔判決「由被告負擔」



,係指命為共同訴訟人之相對人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故判決 第2 項所示,非生有何與法院真意相左之結果,揆諸首揭說 明,即非屬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之「顯然錯誤」,聲 請人聲請更正,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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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