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勞簡字,104年度,2號
GSEV,104,岡勞簡,2,20161014,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沛璇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茶專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發 
訴訟代理人 魏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75,327元(00000- 00000=75327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1/1頁


參考資料
茶專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