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5年度,409號
PTEV,105,屏補,409,2016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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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09號
原   告 陳泰祐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住居所均不詳之被告「劉太太」間請求排
  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上,如民事起訴狀所
  附照片編號5 及編號14所示部分之約略面積(以平方公尺為
  單位表示)。
 ㈡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000 地
  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後,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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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