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390號
原 告 環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曾國豐即
豐農鑿井機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8214號
),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尚應補繳2,1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
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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