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聲字,105年度,28號
PTEV,105,屏簡聲,28,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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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劉尤金玉
相 對 人 王德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參佰肆拾柒元供擔保後,本院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一五五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五年度屏簡字第五七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1 年司拍字第223 號拍賣抵 押物裁定(下稱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對聲請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 以103 年度司執字第155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 人異議之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所有系爭不動產設定登記 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超過新臺幣(下同)33萬3,250 元之部分不存在;並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於超過23 萬3,250 元之執行程序。倘不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 程序,勢難以回復原狀,為此願供擔保,請准在債務人異議 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 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 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 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 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 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債 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 號裁判意旨參照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裁 定停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有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 行程序,前揭債務人異議之訴於本院審理中(105 年度屏簡 字第577 號),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 予以審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相 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為其未能實現其債權之損 害。查相對人即債權人係以系爭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為 50萬元及逾期清償之違約金66萬6,500 ,共計為116 萬6,50 0 元(見本院卷第8 頁),而上開債權約定清償期為100 年 7 月7 日,違約金為每百元每日以1 角計算,有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附於上開執行卷宗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 權金額(違約金部分,自100 年7 月8 日起計至相對人所提 債務人異議之訴繫屬於本院之前一日即105 年10月19日止) ,應為146 萬3,625 元(計算式:500,000 +500,000 ×36 .5%×(5+ 3/12+11/365=1,463,62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又原告所有系爭不動產現值為603 萬8,242 元,此有 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所附之鑑價報告在卷可考,是相對人聲 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較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低,是相對人 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146 萬3,625 元延後受償 之利息損害。又相對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應適用簡易程序 ,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諸上開訴訟事件之案情尚非 繁雜,並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簡易程序 第一、二審之審理期間各為10月、2 年,合計2 年10月,以 此預估為相對人延宕受償之期間,則相對人自停止執行時起 至上開訴訟終結時止,延遲受領146 萬3,625 元,按法定利 率週年5 %計算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害為20萬7,347 元(計算 式:1,463,625 ×5 %×( 2 +10 /12) =207,347 ,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此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以20 萬7,347 為相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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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司執字第155號 財產所有人:劉尤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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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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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縣│屏東市 │北勢 │ │180-4 │建│103 │全部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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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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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46│屏東縣屏東市北│3層樓 │1樓層:38.40 │ │ 全部 │ │
│ │ │勢段180-4地號 │鋼筋混│2樓層:52.80 │ │ │ │
│ │ │--------------│凝土造│3樓層:52.80 │ │ │ │
│ │ │屏東市公裕街 │ │騎 樓:14.40 │ │ │ │
│ │ │463號 │ │合 計:158.40 │ │ │ │
│ │ │ │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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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增建│屏東縣屏東市北│ │ │ │ 全部 │ │
│ │ │勢段180-4地號 │ │ │ │ │ │
│ │ │--------------│ │ │ │ │ │
│ │ │屏東市公裕街 │ │ │ │ │ │
│ │ │463號 │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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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