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541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一、按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
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
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
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
10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主張對被代位人宋秋華、宋克智有債權,因而
代位宋秋華、宋克智訴請分割遺產。而原告固提出坐落屏東
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相
關資料,惟未將被繼承人林 、林壁等人所有之遺產均列為
分割之標的。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於斟酌代位繼承等本件相關繼承情
形後,重新計算被代位人宋秋華、宋克智就全部遺產之應繼
分比例,進而更正、補充本件之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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