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張志旺
丁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就調解之聲請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規 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塗銷相對人間於民國95年3 月14日 以買賣為原因就調解聲請所載不動產所有權所為移轉登記, 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張志旺所有。經查,本件其中相對人張志 旺設籍台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有被告戶籍資料1 份在卷 ,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無調 解可能,依上開規定,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5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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