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435號聲 請 人 陳建全 李世進 林玉鳳 柯慶福 柯長發前列五人共同代 理 人 連耀霖律師相 對 人 駱金生即駱顯宗之繼承人(已歿) 駱金益即駱顯宗之繼承人 駱金來即駱顯宗之繼承人 孫秋引即駱顯宗之繼承人 鄭素娥即鄭財金之繼承人 鄭春子即鄭財金之繼承人 甘建成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承人(已歿) 甘玉霞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承人 甘玉蘭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承人 甘玉美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承人 甘建福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承人 甘玉雪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 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終止相對人間就新北市○里區○○ 路○○段000 地號土地上設定如聲證一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 地上權並予以塗銷,惟查,依聲請人提供相對人之姓名及年 籍,其中駱金生即駱顯宗之繼承人、甘建成即甘粉又名甘陳 粉之繼承人均已歿,另其中相對人駱金來即駱顯宗之繼承人 、孫秋引即駱顯宗之繼承人、甘玉霞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 承人、甘玉蘭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承人、甘玉美即甘粉又 名甘陳粉之繼承人、甘玉雪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承人均查 無相關戶籍資料,此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故本件調解相對人或有已歿或有查無資料等無法調解之情 事,乃逕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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