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5年度,435號
SLEV,105,士調,435,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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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陳建全
      李世進
      林玉鳳
      柯慶福
      柯長發
前列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連耀霖律師
相 對 人 駱金生即駱顯宗之繼承人(已歿)
      駱金益即駱顯宗之繼承人
      駱金來即駱顯宗之繼承人
      孫秋引即駱顯宗之繼承人
      鄭素娥即鄭財金之繼承人
      鄭春子即鄭財金之繼承人
      甘建成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承人(已歿)
      甘玉霞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承人
      甘玉蘭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承人
      甘玉美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承人
      甘建福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承人
      甘玉雪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 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終止相對人間就新北市○里區○○ 路○○段000 地號土地上設定如聲證一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 地上權並予以塗銷,惟查,依聲請人提供相對人之姓名及年 籍,其中駱金生駱顯宗之繼承人、甘建成即甘粉又名甘陳 粉之繼承人均已歿,另其中相對人駱金來即駱顯宗之繼承人孫秋引即駱顯宗之繼承人、甘玉霞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 承人、甘玉蘭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承人甘玉美即甘粉又 名甘陳粉之繼承人、甘玉雪即甘粉又名甘陳粉之繼承人均查 無相關戶籍資料,此有本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故本件調解相對人或有已歿或有查無資料等無法調解之情



事,乃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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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