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5年度,733號
SLEV,105,士簡調,733,201610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調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平瑩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天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主張向相對人即被告確認委任關係不存 在,而相對人住所位在臺北市中山區,且其擔任監察人之伯 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亦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