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救字,105年度,54號
SLEV,105,士救,54,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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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救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黃安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丞裕宏宇生活整合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
給付薪資事件(105年度士簡調字第69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 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 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 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161 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所謂無資力係指 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聲請訴訟救助者,其於 聲請訴訟救助時,即應積極釋明如何缺乏經濟信用而無法支 出訴訟費用,或此項支出將導致該聲請人或家屬生活發生困 難(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本件代位請求給付薪資訴訟,因 聲請人長年未就職,為家庭主婦,一切開銷皆仰賴身為丈夫 的相對人所供應,目前已捉襟見肘,且與相對人有離婚案件 尚在進行,而無法繳納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 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然提出相對人宏宇生活整合有 限公司103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105年5-6月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相對人賴丞裕個人存摺封面、相對人宏宇 生活整合有限公司公司存摺封面與聲請人近半年支付的家裡 開銷部分單據等件影本,然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難認定聲請人有何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訴訟救助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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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宇生活整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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