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5年度,1195號
SLEV,105,士小調,1195,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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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莊雨靜
代 理 人 蔡杰熾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簡靖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以遭詐欺將款項轉入相對人即被告 之銀行帳戶內,而其受詐欺之地點位在桃園市,又相對人住 所位在臺北市信義區,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相對人個 人戶籍資查詢結果附卷可證,均非本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相對 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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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