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5年度,1193號
SLEV,105,士小調,1193,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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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調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莊雨靜
相 對 人 鍾官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如當事人欄之記載,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原告係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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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