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5年度,1047號
SLEV,105,士小,1047,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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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被   告 彭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十七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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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