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調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張新豐
張黃真珠
張月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新豐等人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為相對人張新豐之債權人,本 於民法第 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張新豐與張黃真珠、 張月英間就被繼承人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民國 101年9月 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登記,並予以變更登 記為相對人張新豐、張黃真珠、張月英共有。惟查,本件聲 請人聲請之標的,既為撤銷相對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撤銷 權,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 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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