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5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日源(勿代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日結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141,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起
抗告;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