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5年度,524號
CYEV,105,嘉小,524,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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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嘉小字第52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楊惠燕(原名:郭惠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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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