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25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孫瑞宗
被 告 王堯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622元,及其中新臺幣26,993元自民國10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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