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 104年度懲字第2號
移 送 機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張博雅
代 理 人 李弘毅
陳姵綸
林美妏
被付懲戒人 甲○○
辯 護 人 王建豐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移送審理,本庭判決如下
:
主 文
甲○○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事 實
甲、移送機關移送意旨及原提案委員對申辯書之意見: 被付懲戒人甲○○法官(下稱被付懲戒人)自民國96年8月29 日起迄今,擔任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法院)法官 。103年11月6日,該院依103年度第11次法官自律委員會(下 稱自律會)決議,將被付懲戒人函送法官評鑑委員會(下稱評 鑑會)評鑑。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另於103年12月 11日,亦向評鑑會請求對其評鑑。經評鑑會於104年5月1日 作成103年度評字第13號(同年度第15號併案辦理)評鑑決議 書,決議由司法院移送本院審查。司法院以104年6月2日院 台人法字第1040014158號函移送本院審查。被付懲戒人違失 事實及證據,列述如下:
壹、違失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一、被付懲戒人身為法官且已婚,未能保持高尚品格嚴守分際, 竟與配屬甫3個月之法官助理乙00(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 助理)於辦公室內擁抱、私下夜晚牽手散步,並對其進行親 吻之舉動、為其購買昂貴相機等行為,並撩撥其頭髮,要求 其不得與他人發生婚外情等糾纏行為,超出長官部屬一般同 事之分際,言行不檢,核有重大違失。
(一)被付懲戒人於101年9月6日,自最高行政法院歸建北高行法 院擔任法官,負責○股審判事務。乙助理則自98年1月5日起 至103年6月19日止,擔任該院○股法官助理。依各級行政法 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下稱考核辦法)第10條規定,繼續聘用每任滿四年,應重新 遴選聘用。乙助理於98年1月5日起任職,依前開規定應於10 2年1月5日前重新遴選聘用。復依該院96年度第3次庭長法官 聯席會議決議,續聘甄審委員會由庭長及法官組成。針對乙 助理重新遴選聘用,該院訂於101年12月20日進行第3次續聘
甄審委員會。以上足徵乙助理於被付懲戒人歸建後不久,即 須經重新遴選聘用。
(二)自101年11月起至103年6月19日止,乙助理終止配屬被付懲 戒人止,被付懲戒人計有下列言行不檢行為:
1、乙助理每至被付懲戒人辦公室時,被付懲戒人即要求辦公室 門合至虛掩。自101年11月起,被付懲戒人在其辦公室內, 數次以祈禱或感動為由,要求與乙助理牽手或擁抱,其擁抱 方式與外國人禮貌性招呼不同。起初,乙助理對被付懲戒人 之行為雖有疑慮,惟認為被付懲戒人或係出於宗教因素、作 風較為開放,以及配屬關係下、遴選聘用在即而未予拒絕。 然此顯屬逾越長官部屬間同事分際,言行不檢,核有未當。2、101年12月17日,被付懲戒人邀乙助理利用中午午休時間, 一同至新北市○○區之Costco購物。並指示乙助理戴上帽子 在北高行法院外搭其所駕汽車,以避免困擾(閒言閒語或指 指點點)。該次乙助理購買其個人使用之登山用雨衣,由被 付懲戒人付帳,事後被付懲戒人亦表示不願收乙助理的錢, 以被付懲戒人與乙助理為長官及部屬關係且甫共事3個月餘 ,此舉亦有悖於常情。
3、101年12月19日,即乙助理續聘甄審會議前1日,被付懲戒人 向乙助理表示其妻帶小孩至臺中,故「他當天晚上是free」 ,邀約乙助理於當日晚間9時碰面,雙方見面後,由被付懲 戒人開車一同前往政治大學河堤。於河堤散步時,被付懲戒 人詢問乙助理可否牽手,乙助理擔心拒絕恐不利於其次日之 遴聘,當下未予拒絕。之後,兩人於被付懲戒人之汽車後座 聊天時,被付懲戒人將頭靠在乙助理肩上,並請其閉上眼, 未經其同意逕對其進行親吻舉動,乙助理將被付懲戒人推開 並說:「這是只有我男朋友才可以對我做的」,被付懲戒人 答稱:「那我誤會了」,言行顯有不當,損及職位尊嚴及司 法形象。
4、101年12月20日,乙助理於續聘甄審會議當日上班途中受傷 ,自該日起請公傷假2週,被付懲戒人為乙助理爭取為1個月 。嗣後被付懲戒人僅憑先前與乙助理聊天內容,未經乙助理 同意或授權,逕行購買新臺幣(下同)2萬多元相機給乙助理 ,並利用探望時將相機交付乙助理。實則該相機並非乙助理 所必需,且超出其預算,嗣後乙助理以領得之年終工作獎金 將相機價金返還。
5、102年1月4日,被付懲戒人邀約乙助理(乙助理當時於公傷假 期間),在臺北市○○○路麥當勞碰面,以校對判決草稿。 惟被付懲戒人同時以想瞭解乙助理相機使用狀況為由,事先 要求乙助理帶著相機,惟未告知事由。被付懲戒人見乙助理
上車後,改稱今天不想校對判決,反邀約乙助理至坪林或宜 蘭山上測試相機。乙助理感到錯愕,諉稱頭痛不舒服,被付 懲戒人始作罷送乙助理返回住處。
6、102年1月21日,乙助理公傷假屆滿,隨即返回法院上班。乙 助理鑒於先前與被付懲戒人互動情形,向被付懲戒人明確表 達雙方未來不要再有肢體碰觸或私下邀約外出情事,雙方維 持一般法官與助理關係。惟於102年4月後,被付懲戒人仍出 現撩撥乙助理頭髮,及與乙助理對話中出現:「妳在意這些 事,妳現在就是變成……所以我跟妳說妳現在把別人那個灰 燼完全就等於沒有灰燼的態度在待我的時候是不公平的…… 那我跟其他人沒有任何灰燼,剛好我們產生了灰燼那一塊, 還有灰燼那一塊,然後妳說完全不去管那個灰燼,那我覺得 妳對我是不公平的」,即被付懲戒人要求乙助理須考量先前 雙方互動(其稱之為灰燼)否則對其不公平。此外,尚出現: 「我不常……我跟妳講說我不是自由之人,我也不願意把我 的不自由加在妳的身上,所以我是說,ㄟ縱然有,妳看,我 認識妳這麼久哪有哪一次說,除了說去Costco買個東西單獨 ,那時間都很短。但是假日我也都不敢……我都陪……鼓勵 妳陪家人,但是我不希望說給妳時間陪家人還有做妳自己喜 歡做的,妳反而自己去逍遙……(什麼叫做逍遙?)……所謂 逍遙就是……就是去做一些……都做一些做,講了不好…… 講這當然不好聽,講逍遙有點不好聽,等於就是說妳做了這 個活動就變成我所不願意看到的那些活動……(像是?)不願 意看到的活動,如果有那種事情讓我知道,我絕對不會原諒 妳,妳只要讓我知道我今……我跟妳講在前頭……我這裡所 謂的逍遙,可能用字不是很好,但是其實妳知道我真正的意 思在哪裡,就是……就是我所關心(就是不要跟有婦之夫搞 婚外情,講白一點就是這樣子嘛!)就是,這個就是一(其中 一種的嘛)我一直在講的嘛……我一直在講的嘛!對啊,對 啊,就是說不要……那,因為妳已經講過說沒有這個事了。 」足徵被付懲戒人認為其下班後未與乙助理聯絡,係為使乙 助理能陪家人或是做自己喜歡做的事,如果乙助理卻接受其 他已婚男性邀約(被付懲戒人稱之為逍遙),被付懲戒人不會 原諒她。前開對話內容顯示被付懲戒人要求乙助理不應忘記 雙方先前互動情形,且不得接受其他已婚男性邀約,言行不 檢。
7、103年6月10日,被付懲戒人欲與乙助理單獨討論其辦公室擺 設,乙助理認為該話題與公務無關,欲先行離開其辦公室。 被付懲戒人則認對話尚未結束,起身將辦公室門扶住,使乙 助理未能自在離開。足徵乙助理表達雙方不要再有肢體碰觸
等行為後,被付懲戒人仍未能謹慎自持而有繼續糾纏之不當 言行。
(三)對上開違失行為,被付懲戒人坦承:曾與乙助理於辦公室擁 抱牽手;與乙助理相約至Costco購物並為其付帳;於101年 12月19日晚間碰面並共赴政治大學,並於汽車後座欲親乙助 理;以校對判決為由,與乙助理相約在臺北市○○○路之麥 當勞,卻臨時欲帶乙助理至坪林或宜蘭測試相機等事實。但 辯稱:該等行為乃出於兩情相悅之雙方互動,其並未以職務 脅迫乙助理作出違反意願之行為,或以續聘為餌誘使乙助理 對其示好。被付懲戒人並提出相片或電子郵件等以佐其說, 非如乙助理所稱或評鑑會評鑑決議書所載之單方行為。另辯 稱:事後才知道乙助理所有示好行為均係為利其續聘,其亦 為受害者云云。此外,被付懲戒人亦辯稱:未撩撥乙助理頭 髮;辦公室擺設係指自舊院區帶來的電腦邊桌,其擺設與乙 助理日後案件卷宗資料放置及進出動線有關,屬公務內容; 其係話還沒有講完,或是突然想到此公務話題,乙助理卻已 要離開,其並非壓門,而係扶著、護著門,不可能讓乙助理 不能出去。至談及逍遙,係希望她假日能多陪家人,善意提 醒乙助理莫與他人發生婚外情,其對乙助理情感早已昇華為 祝福云云。
(四)然查,縱被付懲戒人非單方以職務脅迫或誘使乙助理對其示 好,且不論係乙助理主動對被付懲戒人示好送暖,致贈各種 禮物與信件往來等,於其獲得續聘後旋對被付懲戒人態度改 為忽冷忽熱;或係乙助理基於一般同事情誼互動,惟基於配 屬關係而對被付懲戒人之擁抱、邀約等未予拒絕等節。被付 懲戒人身為法官,本應謹慎自持,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又 其為已婚人士,更應嚴守分際,不與助理存有頻繁肢體互動 、發生婚外情誼甚至約會。但被付懲戒人捨此不為,數次在 辦公室內與乙助理牽手擁抱,藉機邀約乙助理私下見面,復 未經乙助理同意為其購買昂貴相機,在乙助理明確告知不願 有肢體碰觸、雙方維持一般法官與助理關係後,被付懲戒人 卻要乙助理不能置雙方「灰燼」於不顧,否則對其不公平; 又名為提醒實為要脅乙助理不得「逍遙」、「否則絕對不原 諒」,均顯示被付懲戒人仍欲與乙助理維持超乎正常長官與 部屬間關係,逾越分際。又被付懲戒人雖然否認撩撥乙助理 頭髮,惟據乙助理指述及所提出錄音內容,被付懲戒人對乙 助理提出當時,並未嚴正否認,再輔以被付懲戒人所提灰燼 難免起灰,足認被付懲戒人確有撩撥乙助理頭髮之不當行為 。又法官辦公室電腦桌如何擺放,屬被付懲戒人可自行決定 事項,而與助理職務無涉。被付懲戒人起身挽留乙助理,要
乙助理單獨與之討論職務無關事項,無論被付懲戒人係壓門 、扶門或護門,僅係施力大小與方式不同,其挽留乙助理之 意思與行為則屬明確,核屬言行不檢之糾纏,所辯各節,均 無足採。
二、被付懲戒人明知配屬之乙助理續聘甄審在即,不但未如實將 乙助理工作情形,客觀呈現予庭長及陪席法官,反而逕認雙 方具有情感而掩飾其工作缺失,違反法官公正、客觀及中立 義務,違失明確且重大:
(一)於101年12月20日,乙助理續聘甄審會議前,乙助理連續2次 遲延轉呈言詞辯論資料予同庭庭長、陪席法官。被付懲戒人 見狀竟以雙方間已有擁抱、牽手等親密關係為由,隨即向庭 長佯稱係其忘了交待乙助理,顯係基於私情而掩飾乙助理在 工作上之疏失。嗣於101年12月17日,被付懲戒人在乙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中,對其綜合分 析評論欄勾選B「表現明顯超出該職責的要求水準」,並載 明:「對本股承辦之金控案件,提供並整理國外商譽相關判 決、資料。相當實用,很有幫助」,對前開經過逕予忽略。 又於同年月20日,在北高行法院針對乙助理舉行續聘甄審會 議中,仍續予隱瞞,致續聘甄審委員無從衡酌以為公正評價 ,顯與法官倫理規範明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 觀、中立義務不符。
(二)對此,被付懲戒人雖辯稱:乙助理2次漏送資料均未影響審 判業務,兩次均如期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如果僅因漏送資料 即不予遴聘,更換新人,涉及工作銜接與調適問題,反而更 不利於審判業務推動云云。然查,縱乙助理2次漏送資料之 案件嗣後如期宣判,均不影響被付懲戒人未據實呈現前開經 過,及其基於對乙助理情感因素而匿飾工作上之缺失。貳、對申辯書之意見
一、按法官評鑑程序並非本院彈劾移送司法院懲戒之法定先行程 序,本院之彈劾審查亦不受評鑑會意見之拘束,自無瑕疵繼 受的問題。此見解亦為司法院職務法庭所採。參見司法院職 務法庭103年度懲字第2號判決:「監察院之監察委員行使彈 劾權,顯有其自主性,而不受各機關之主管長官之『移送審 查』所拘束。……對本庭而言,『民間司改會』及『法官評 鑑委員會』暨『法律扶助基金會』,顯均非本懲戒案之當事 人。……既非本懲戒案之訴訟當事人,亦未擔任本訴訟事件 之證人或鑑定人(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6款參照)。則本件 評鑑會之三位評鑑委員(范光群、羅秉成、謝文田),無論 有無迴避事由,核與本件監察院移送懲戒之適法性並無影響 。是被付懲戒人主張本件評鑑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之規定,應認評鑑結果無效,監察院彈劾已失所依附,要非 可採,合先敘明」足資證明。爰被付懲戒人主張,其於104 年5月8日提出新事證整理表,評鑑會卻早於5月1日即作成決 定,及評鑑委員詹律師受任案件繫屬於被付懲戒人承辦股中 ,竟未為迴避,違反正當法律原則等語,均無足採。二、被付懲戒人固非乙助理假單行政作業流程之最後核准權人, 惟此不影響乙助理原擬請公傷假2週,係被付懲戒人建議下 而更改為1個月之事實。對照法官對配屬之法官助理有聘用 、考核權,及法院內多尊重法官意見之背景下,甚至存有「 法官可以決定助理去留」的說法(103年9月3日北高行法院10 3年度第6次自律會會議紀錄第27頁至第34頁參見),足徵法 官各方面意見對於助理有相當影響力。乙助理於本院詢問筆 錄中對於被付懲戒人之建議,亦感到感謝之意,足徵乙助理 公傷假日數確係根基於被付懲戒人之建議,爰本院認無調取 簽呈、診斷證明影本之必要。
三、102年1月4日,被付懲戒人既係約乙助理校稿,於乙助理上 車後卻不討論校稿事宜,並事先要求乙助理攜帶相機,足徵 被付懲戒人真意應係欲與乙助理至臺北以外地點使用相機, 「改稱」係用以形容被付懲戒人形式上表達之意思與內心真 意不同。又被付懲戒人固提出乙助理所寫信件,惟乙助理於 信件中亦未提及其頭痛,「feel better」也可能係針對雙 方互動關係之破壞所說。又,乙助理在103年10月3日北高行 法院103年度第9次自律會筆錄中證稱,其宣稱不舒服係作為 拒絕與被付懲戒人至臺北以外地點使用相機之方法,因此彈 劾案文以「乙助理諉稱」稱之。而無論「改稱」或「諉稱」 ,均不影響被付懲戒人假校對之名,行邀約使用相機之實。四、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 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 洩漏,退職後亦同」、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 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 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足徵公務員負有保密及保 持品位之義務,惟保持品位與保密等義務非僅限於上班期間 始應遵守,而係擔任公務員即應遵守之職務義務,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90年度鑑字第9562號議決亦同此旨。該案被付懲戒 人於非上班之假日,參加友人喜宴而酒駕,遭服務機關移送 懲戒,該案被付懲戒人辯稱非上班期間,且非駕駛公務車輛 ,屬其私德範疇云云,此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不採,仍認 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義務,足 徵公務員之謹慎義務為身分義務,與上班時間無關。法官亦 為公務員,因法官職司審判,社會大眾對於掌理此類職務之
公務員有更高之道德標準,與一般上命下從公務員不同。為 落實憲法規範之司法獨立與法官身分保障,故法官法定有相 關職務義務,諸如:法官法第15條禁止參政義務、第16、17 條禁止兼職義務及第18條維護尊嚴及嚴守職務秘密義務。法 官法第13條第2項並明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法官 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 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第8條第3項規定:「法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或受其指揮、服 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二項規定」、第18條規定:「法 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 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 形象」,足徵法官之職務義務較一般公務員之職務義務更加 嚴謹,甚至及於法官本身以外之家庭成員,部分職務義務亦 無上下班時間之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度鑑字第11874 號議決亦同此旨。可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法官保有高尚 品格、謹言慎行之義務,無分上班抑或下班期間,否則本院 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僅得論究該案被付懲戒人上班期間召妓 之責任。由此可知,法官之高尚品格、謹言慎行等義務,係 源於法官職務性質而來,亦可說是本於其身分而來,故縱非 上班期間,亦應遵守該等義務,始具備執行該職務之資格。五、法官之職務內容,主要為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惟不以之為限 ,如指揮訴訟(法院組織法第88條)、維持法庭秩序(法院組 織法第89條)、參與評議(法院組織法第104條)、辦理強制執 行(強制執行法)、參加法官會議(法官法第25條)……等,均 屬法官職務之內容。另參照聯合國班加羅司法行為準則6.2 「A judge shall devote the judge's professional activ ity to judicial duties, which include not only the pe rformance of judicial func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in court and the making of decisions, but also other tasks relevant to the judicial office or the court's operations.」(法官之專業活動應致力於司法職責上,不僅 包括法庭上執行司法職能、責任及判決,亦包括與司法職務 或法院運作有關之其他任務)。足徵法官職務內容非僅限於 審判業務,凡與司法職務相關者,亦應包括在內。依法院組 織法第12條第5項、考核辦法第23條規定,法官助理之職務 ,係協助法官執行審判職務,與法官職務直接相關,則法官 對於直接協助其職務行使之法官助理進行考評,亦應屬其職 務範疇,而應符合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此並為 評鑑會103年度評字第13、15號評鑑決議書所肯定。六、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不論發生時、地均與職務密切相關
,非屬其私德範疇或單純婚外情。被付懲戒人得指示(揮)乙 助理工作方式,並掌其差勤、考評之權,雙方間權力地位不 對等:
(一)依考核要點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法官助理須隨時保持法官 得與之連絡之狀態,倘欲請假,須向配屬法官報告。而法官 助理之平時考核,依北高行法院104年7月8日北高行貞文字 第1040000697號函復本院說明,每年6、12月由該院人事室 將法官助理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分送配屬法官、書記官長 ,密陳院長核閱,供年終考核參考。考核要點第35條第2項 規定,年終考核結果包括改派協助其他法官、解聘或屆期不 予續聘。
(二)復依考核要點第10條規定,法官助理任滿四年應重新遴選聘 用,而依北高行法院96年度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遴聘甄審委員會由庭長、法官組成,依照配屬法官平時考評 、法官助理書類等資料審查是否繼續遴聘。
(三)綜上,法官對於配屬法官助理之職務內容、差勤、平時考核 、年終考核及重新遴選聘用等,均有核定權,雖非最終決定 權人,惟因法官助理與法官間職務配屬關係,具高度屬人性 ,故其他法官(含庭長)多半尊重配屬法官之意見,基此,配 屬法官對於其所配屬之法官助理有支配性之影響力,雙方間 處於上下隸屬的權力關係。北高行法院103年9月3日自律會 第6次會議紀錄中,自律委員討論內容足資參照。七、被付懲戒人係利用職務上權力不對等關係,實施彈劾案文所 列違失行為。既係與職務有關或以職務為名義,自非屬一般 婚外情或單純私德範疇,而應以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相繩 :
(一)被付懲戒人有權在上班時間,要求乙助理何時與被付懲戒人 閒聊或討論公務:依評鑑會104年3月27日調查筆錄乙助理證 述,被付懲戒人每天要求乙助理到辦公室,常以此方式與乙 助理討論與公務無關事項,耗時長久,甚至造成乙助理困擾 。被付懲戒人於本院約詢時亦證稱:「我不會馬上進入案情 ,都會先聊一下」。足徵被付懲戒人經常要乙助理至辦公室 ,且先閒聊之後始交辦或討論公務,此另有評鑑會所檢送之 錄音譯文為據,譯文長度分別為1時14分42秒、35分21秒及 33分34秒。另據乙助理證述,係被付懲戒人不願使用電話交 辦公務。
(二)乙助理至其辦公室後,被付懲戒人有權決定,閒聊或討論之 時間長短,如彈劾案文一、(二)、7即「103年6月10日,被 付懲戒人欲與乙助理單獨討論其辦公室擺設,乙助理認為該 話題與公務無關欲先行離開其辦公室,被付懲戒人認為談話
未盡,起身將辦公室門扶住,因而使乙助理未能自在離開」 ,此即彰顯被付懲戒人得決定乙助理與之閒聊或討論時間起 迄。此外,在言談過程中,被付懲戒人尚可決定辦公室門的 開關程度,此所以彈劾案文載明:「乙助理每至甲○○辦公 室時,甲○○即要求辦公室門合至虛掩」(對此,被付懲戒 人係辯稱:本人係單純掩門,且絕不關門,使任何人隨時可 進出之狀態)。雙方間此種權力不對等情形,即源於乙助理 配屬於被付懲戒人之職務關係,非一般婚外情所得比擬。(三)被付懲戒人基此職務配屬關係,經常要求乙助理至辦公室與 其當面閒談及互動,被付懲戒人因而知悉乙助理家裡所養之 貓、取得德文課本、音樂CD等,甚至在辦公室擁抱乙助理或 撩撥其頭髮。
(四)乙助理受傷後,被付懲戒人復於102年1月4日,於乙助理公 傷假期間,邀約其於○○○路麥當勞校稿,惟被付懲戒人不 但事先要求乙助理攜帶相機,更於與乙助理碰面後旋即邀約 其至坪林或宜蘭山上測試相機(被付懲戒人稱此係單純詢問 其意見),未實際從事校稿;再輔以乙助理證述:「那次碰 面處理校稿事務時,甲法官就要我攜帶該相機,我只好攜帶 ,但我不知道攜帶該相機要做何用途。甲法官開車到○○○ 路的麥當勞時,他表示他不要把車停放到對面臺大體育場的 停車場內,說要帶我去山上」及被付懲戒人陳述:「當天沒 有做判決校對。當天我有叫她帶相機,她也有帶,當天見面 第一句話我就問她:『帶了相機沒有?』她說:『有帶。』 我想說既然妳帶了相機,我們是不是就找個地方或到山上去 試拍新相機」。足徵被付懲戒人係以校稿之名,行邀約測試 相機之實。既以校稿為名,顯係基於職務所為,自應以被付 懲戒人須遵守之職務義務予以審視。惟查,102年1月4日為 乙助理公傷假期間,被付懲戒人邀約乙助理校稿,已有可議 ,而被付懲戒人之真意卻又係邀約其至坪林或宜蘭山上測試 相機,其以職務之校稿為名,行邀約測試相機之實,自屬言 行不檢。此違失行為尤其說明被付懲戒人與乙助理間權力不 對等,及被付懲戒人利用此配屬關係實施違失行為,蓋被付 懲戒人倘欲單純邀約乙助理至山上測試相機,何須以校稿為 名義?被付懲戒人恐係認為單純邀約乙助理易遭拒絕,遂以 校稿為名義進行邀約,乙助理基於職務上服從義務故與被付 懲戒人碰面,則此絕非僅係一般婚外情或被付懲戒人之私德 而已。
(五)法官助理之考評結果,包括不予續聘;而被付懲戒人依法官 法及法官倫理規範,應保持高尚品格及謹言慎行義務,無上 下班時間之分,均已如前述。101年12月19日為乙助理續聘
遴選日之前一日,被付懲戒人早於同年月5日知悉乙助理之 續聘遴選會議即將進行,卻仍邀約乙助理當晚碰面(被付懲 戒人稱此純屬巧合)。衡酌次日即為乙助理續聘遴選會議、 被付懲戒人已婚、雙方權力關係不對等及北高行法院103年 10月3日第9次自律會乙助理證述:「如果甲法官不是我的直 屬長官,他提出這種要求,沒有人會答應他。我的確要討好 他,因為甲法官跟我說我續聘會有危險,他暗示我說他會幫 我,我當然要討好他。他提出要求,我就沒有拒絕,但這不 代表我對他有好感」,雖屬下班時間,尚難認為乙助理允諾 與被付懲戒人碰面,係單純出於其自由意願而與職務配屬關 係無涉。既然被付懲戒人所為與職務配屬有關(續聘遴選日 之前一日晚上邀約碰面),自應遵守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 所要求之謹言慎行職務,惟被付懲戒人當晚竟然與乙助理牽 手散步,甚至在其座車後座將頭靠在乙助理肩上,未經其同 意逕對其進行親吻舉動,核其言行顯有不當甚明,損及職位 尊嚴及司法形象。
(六)綜上述,被付懲戒人固認錯道歉,惟辯稱其所為僅私德不佳 、單純婚外情,然本院認為被付懲戒人所為並非單純婚外情 或私德不佳云云,而係違反「保持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及客 觀中立」之職務義務。
八、因法官助理之職務內容依法係直接協助法官辦理審判業務, 則法官對所配屬法官助理之考評,亦應認屬其職務範圍而應 遵循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之規定,合先敘明。(一)衡酌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失事實之實施方式、發生地點、發生 時間及被付懲戒人與被害人關係,均與職務有關,最重要者 在於:被付懲戒人係利用職務上權力不對等關係(即配屬關 係)遂行違失行為,乙助理基於職務上服務義務,經常遭被 付懲戒人要求至辦公室閒談,被付懲戒人也藉此方式與乙助 理獨處,進而與之擁抱、牽手、撩撥頭髮等。基於此配屬關 係,被付懲戒人於乙助理重新遴選聘用前一日夜晚邀約見面 ,乙助理難以拒絕;基於此配屬關係,被付懲戒人於乙助理 公傷假期間邀約校對判決,乙助理亦無從拒絕;103年6月10 日,被付懲戒人於其辦公室要乙助理與之討論辦公室擺設, 乙助理認為與公務無涉,被付懲戒人起身將辦公室門扶住, 使乙助理未能自在離開,被付懲戒人亦主張辦公室擺設話題 為公務,既然前開違失事實均以職務為名義或與職務密切相 關,自不得以一般婚外情視之,應以被付懲戒人所應遵循之 職務義務予以檢視。被付懲戒人為資深法官且已婚,本應依 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規定保持高尚品格、謹言慎行,避免 與異性不當互動或接觸而損及司法形象,執行職務更應保持
公正、客觀、中立,豈料被付懲戒人竟利用配屬關係於法院 辦公室,對乙助理實施彈劾案文所載相關違失行為,核屬言 行不檢、未能保持高尚品格且逾越分際而有提案彈劾之必要 !而彈劾案文通篇未有「被付彈劾人以職務或權勢脅迫」, 自無需論究被付懲戒人所為有無違反乙助理意願,特此指明 。
(二)被付懲戒人固然提出歷年考績,用以證明其審判工作優良, 違失行為未影響其公正審判等語。然查,法官法第21條第1 項第2款、第30條第2項第2、4、7款及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 第5條均未以「影響審判公正」為要。換言之,彈劾案文所 列違失行為損害職位尊嚴情節重大、言行不檢情節重大、違 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等,即足構成移付評鑑及懲戒事由 ,無需論究違失行為對審判業務有無影響。至評鑑會評鑑決 議書主文所載:「建議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 職務」,因監察委員基於憲法、監察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 拘束,本院提案彈劾尚非等同請求職務法庭為如是裁判,併 予敘明。
九、另對申辯書之說明:
(一)彈劾案文所載「101年12月20日,乙助理於續聘甄審會議當 日上班途中受傷,自該日起請公傷假2週,甲○○為乙助理 爭取為1個月」係依評鑑會104年1月30日調查筆錄,乙助理 於筆錄中證稱:「我自己覺得是,因為隔天就要續聘。又剛 好隔天續聘審核會議早上我騎車上班時摔車,雖然我因此而 身體受傷,但○慧告訴我,搞不好這樣對我而言是件好事。 因為,後來甲法官幫我爭取到1個月休養期間,至少我可以 不用天天面對他,雖然他有到我住所來找我」,及依評鑑會 104年3月20日,被付懲戒人於筆錄中證稱:「……我去她家 也順便討論校稿的事,我幫她爭取一個月的公傷假,她本來 只要請2個禮拜,可是我幫她爭取最高一個月的公傷假,我 說,妳就好好休息,妳休息期間,」。本院衡酌被付懲戒人 與乙助理陳述一致,及被付懲戒人對乙助理具支配性的影響 力,故彈劾案文所載「爭取」,並非毫無所本。(二)依評鑑會104年1月30日調查筆錄,乙助理於筆錄中證稱:「 ……他對我說今天天氣很好,他不想開法官會議,邀我去, 我有點忘記是說去宜蘭或是新竹的山上,我說我不要,我回 他我頭痛身體不舒服,不想要去。他接著跟我說他要帶我去 買止痛藥,我回說我不要,我要去看醫生,不要吃成藥。然 後,他沒有理我,繼續開車左轉到○○○路並停在一旁,我 不確定他是不是下車去屈臣氏或哪裡買藥,但他似乎沒有買 到他想買的藥就回到車上。」及北高行法院103年10月3日第
9次自律會乙助理證述:「那次碰面處理校稿事務時,甲法 官就要我攜帶該相機,我只好攜帶,但我不知道攜帶該相機 要做何用途。甲法官開車到○○○路的麥當勞時,他表示他 不要把車停放到對面臺大體育場的停車場內,說要帶我去山 上。我就表示說我不要,並表明要報告校稿的結果。因為我 不願意去山上,我只好說我不舒服,如果他不願意聽我校稿 的結果,我就要回去休息。甲法官才說要買止痛藥給我吃, 他認為只要我覺得不痛了,我就可以陪他去山上。」。足徵 乙助理並不想與被付懲戒人測試相機,頭痛是乙助理用以拒 絕被付懲戒人的理由。至於「If I had known about your severe headache, I would not have seen you for the work.」為被付懲戒人102年1月5日,回復乙助理之信件內容 ,為被付懲戒人單方說法,亦不足證明乙助理有無頭痛情事 。本事件過程中,被付懲戒人以職務事項(校稿)為名義,事 先要求乙助理攜帶相機,見到乙助理後旋即邀約乙助理至坪 林或宜蘭測試相機,可見被付懲戒人真意係欲與乙助理一同 測試相機,卻以校稿為由邀約乙助理碰面,利用職務遂行其 言行不檢行為,洵屬違失。至乙助理102年1月4日究有無頭 痛,實非重點,因此雙方email內容尚無參酌必要。(三)被付懲戒人提出其女兒入境證明,並稱101年12月19日,其 太太接機後帶女兒至臺中不在家才有政大之行,彈劾案文未 考量其女兒入境證明,不當聯結臆測云云。然查,彈劾案文 並未否認入境證明真偽,而係其明知自身已婚及乙助理重新 遴選聘用在即,卻仍邀約乙助理夜晚單獨見面,營造與職務 密切相關之活動,在此情境下,乙助理難以拒絕(北高行法 院103年10月3日第9次自律會乙助理證述:「庚委員:『甲 法官在書面說明提及,曾問女兒:如果有女生願意跟男生牽 手走一段路,代表何意義?她女兒回答是女生對男生有好感 …乙助理係基於何原因願意與其牽手一同在政大堤防走過2 、30分鐘,是基於被逼迫?或基於不好意思拒絕?或基於討 好對方?對此有何說明?』乙助理:『如果甲法官不是我的 直屬長官,他提出這種要求,沒有人會答應他。我的確要討 好他,因為甲法官跟我說我續聘會有危險,他暗示我說他會 幫我,我當然要討好他。他提出要求,我就沒有拒絕,但這 不代表我對他有好感』」。
(四)「……我跟妳講說我不是自由之人,我也不願意把我的不自 由加在妳的身上,所以我是說,ㄟ縱然有,妳看,我認識妳 這麼久哪有哪一次說,除了說去Costco買個東西單獨,那時 間都很短。但是假日我也都不敢……我都陪……鼓勵妳陪家 人,但是我不希望說給妳時間陪家人還有做妳自己喜歡做的
,妳反而自己去逍遙……(什麼叫做逍遙?)……所謂逍遙就 是……就是去做一些……都做一些做,講了不好……講這當 然不好聽,講逍遙有點不好聽,等於就是說妳做了這個活動 就變成我所不願意看到的那些活動……(像是?)不願意看到 的活動,如果有那種事情讓我知道,我絕對不會原諒妳,妳 只要讓我知道我今……我跟妳講在前頭……我這裡所謂的逍 遙,可能用字不是很好,但是其實妳知道我真正的意思在哪 裡,就是……就是我所關心(就是不要跟有婦之夫搞婚外情 ,講白一點就是這樣子嘛!)就是,這個就是一(其中一種的 嘛)……」。彈劾案文依據前開證據,衡酌前後語意與情境 ,將譯文中被付懲戒人所說「……你反而去消遙」、「…… 講逍遙有點不好聽,等於就是說妳做了這個活動就變成我所 不願意看到的那些活動……如果有那種事情讓我知道,我絕 對不會原諒妳」及乙助理所答:「(就是不要跟有婦之夫搞 婚外情,講白一點就是這樣子嘛!)就是,這個就是一(其中 一種的嘛)我一直在講的嘛……對啊,對啊……」以「不得 接受其他已婚男性邀約」代之,及核閱意見以「不得消遙」 代稱,應無斷章取義、扭曲事實。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按法官法第18條第1項:「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