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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5年度,408號
PDEV,105,斗補,408,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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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408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瑞堂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60元,應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
  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1份,以利
  送達被告。
 ㈢提出被告顏瑞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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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