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84號
原 告 義勝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國益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本件被告莊國益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不得省
略)。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7,4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三、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
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本件關於請求權依
據均未詳細記載論述)及繕本1份,以利送達被告。並請原
告提出與被告所簽訂之相關契約書全文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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