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5年度,384號
PDEV,105,斗補,384,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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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84號
原   告 義勝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國益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本件被告莊國益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欄不得省
  略)。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7,4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三、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
  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本件關於請求權依
  據均未詳細記載論述)及繕本1份,以利送達被告。並請原
  告提出與被告所簽訂之相關契約書全文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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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勝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