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82號
原 告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承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本件被告中承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蔡士承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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