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簡字第271號
原 告 蔡昌德
方秀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玉茹等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8,000元,應徵收裁判費30,601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