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司調字,105年度,113號
PDEV,105,斗司調,113,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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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司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春香、葉人瑋、葉小嫚間代位分割共有物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一、請准聲請人代位相對人等 就被繼承人葉秋謨之遺產(彰化縣○○鎮○○段000○000○ 000○000○000地號及彰化縣○○鎮○○段0000○0000地號 土地,權利範圍均為128100分之2088),為全體繼承人辦理 繼承登記;二、請求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葉秋謨所遺如上遺 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按繼承比例為之等語。惟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9月14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 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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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