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5年度,13892號
TPPP,105,鑑,13892,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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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5年度鑑字第1389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 設臺中市○○區○○○道0段00號
代 表 人  林佳龍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曾靖雅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技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
如下:
主 文
曾靖雅降壹級改敘。
事 實
甲、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案情概要暨違法事實如下:
(一)本案被付懲戒人為曾靖雅(下稱曾員,現任本府環境保護 局技士),曾員係本府環境保護局100年度及101年度「臺 中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下稱臺中 土水計畫)承辦人,曾員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 規定,100年度臺中土水計畫之期中、期末報告,有利於 廠商準備101年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備標,係屬不得於開 標前洩漏之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詎料陳俊哲 (下稱陳員,前任職本府環境保護局技士,已辭職)竟於10 1年度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公開招標前某日,向曾員借取1 00年度臺中土水計畫,曾員亦明知陳員欲將該計畫期中報 告書交付廠商參考,竟將之借予陳員,陳員旋交付予澳新 公司之姓名年籍不詳員工轉交予澳新公司之專案部經理夏 安宙,以利澳新公司備標,而洩漏該等國防以外之秘密。 (二)曾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12月28日以 102年度偵字第18750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年2月25日以103年度訴字第90號、103年度易字第2645 號刑事判決:曾靖雅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惟該院104年3月24日中院東刑義103訴90字第0000000 000號函告,判決尚未確定。另陳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102年12月20日以102年 度偵字第18750號緩起訴處分書諭知緩起訴,緩起訴期間 為2年。
二、經核曾員所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 同法第19條規定,將本案移請大會審議。
三、同案另有本府前參事蔣萬福及本府環境保護局約用人員王 春鎮等2人,其中蔣萬福簡任官等人員,另案移請監察 院審查;王春鎮因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不予移送。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12月28日102年度偵 字第18750號起訴書。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12月20日102年度偵 字第18750號緩起訴處分書。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2月25日103年度訴字第90號、103 年度易字第2645號刑事判決。
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3月24日中院東刑義103訴90字第0 000000000號函。
乙之一、被付懲戒人曾靖雅第一次答辯意旨略以: 有關臺中市政府以被付懲戒人曾靖雅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之 秘密文書罪,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移送貴 會懲戒1案,謹答辯如下:
(一)期中報告是否屬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4月10日中市環水字第0000 000000號函(如證1)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3月25日中 院東刑義103訴90字第30898號函:「100年度臺中土水計 畫係於期末報告完成審查通過後上網公告,另期中報告因 計畫執行過程中不需上網公告,惟期中及期末報告均屬可 供人閱覽查詢之內容,民眾可至本局申請閱覽,該等報告 非屬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或消息。」,該說明符合政府資 訊公開法之規定應予公開。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 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 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 、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 行。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 影響。九、行為後之態度。」被付懲戒人曾靖雅擔任公職 期間,奉公守法,案發時與夏安宙互不認識。且夏安宙沒 有親自向被付懲戒人曾靖雅要求閱覽期中報告,被付懲戒 人曾靖雅實無理由也無動機將期中報告借給夏安宙;被付 懲戒人曾靖雅係在不知情情況下將期中報告借給同機關具 公務員身分之同事陳俊哲,而陳俊哲擅自將期中報告交付 給夏安宙,未經被付懲戒人曾靖雅同意,此為陳俊哲個人 行為,核與被付懲戒人曾靖雅無關。
(三)被付懲戒人曾靖雅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上訴(如證 2),本案尚未判決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在 三審判決確定之前,均適用無罪推定原則。目前被付懲戒 人曾靖雅無罪,敬請貴會明察,不應予以懲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3月25日中院東刑義103訴90字 第30898號函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4月10日中 市環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3月20日中院東刑義103訴90字 第0000000000號函。
乙之二、被付懲戒人曾靖雅第二次答辯意旨略以: 一、有關臺中市政府以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之秘 密文書罪,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應受 懲戒事由,移送貴會懲戒1案,謹答辯內容如下: (一)依據貴會105年5月27日臺會紀忠105清12739字第00000000 00號函辦理(本函於105年5月31日收訖)。 (二)被付懲戒人目前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上訴(如證1) ,本案尚未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 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在三審判 決確定之前,均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另,被付懲戒人已於 105年5月25日將刑事辯護意旨狀(如證2)提送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審理。
(三)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04月10日中市環水字第000 0000000號函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臺中土水計 畫係於期末報告完成審查通過後上網公告,另期中報告屬 計畫執行過程中不需上網公告,惟期中及期末報告均屬可 供人閱覽查詢之內容,民眾可至本局申請閱覽,該等報告 非屬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或消息。」、臺中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104年12月10日中市環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臺灣 高等臺中分院略以:「…二、(二)…查本局歷年執行臺中 市土水計畫均未將期中及期末報告列為秘密文件,且查無 相關將該等報告列為秘密文件之規定。…」及臺中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105年3月29日中市環水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 臺灣高等臺中分院略以:「…二、(一)…期中報告可供民 眾閱覽查詢之依據一節,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及第6條 等相關規定,前述計畫執行報告為本局施政成果,依規定 應適時公開,惟期中報告屬階段性成果,本局尚無主動公 開,於標案完成驗收後即適時將期末報告上網公告供民眾 查詢。…」云云。由環保局上開各函說明符合政府資訊公 開之規定應予公開,臺中市土水計畫期中報告非屬應秘密 文件。〔如證2,三(四)〕
(四)另,依行政院104年4月28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0000000000 號函修正頒「文書處理手冊」捌、文書保密第四十九點「 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各機 關處理機密文書,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



、第五十一點「一般公務機密,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 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有保密義務者。」、第五十二 點「各機關應就其主管業務,依第49點第2項各法規所定 事項,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分別詳定應保密事項之具體 範圍。」及其他法規外,依本手冊辦理。〔如證2,三(五 )〕
(五)綜上(二)及(三)所述,由環保局上開各函說明臺中市土水 計畫期中報告符合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應予公開,且查無 相關將該等報告列為秘密文件之規定,並依文書處理手冊 之文書保密規定,足證臺中市土水計畫期中報告非屬應秘 密文件,即非屬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核與刑法第132條 第1項規定之保護客體不符。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 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 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 、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 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 ,被付懲戒人擔任公職期間,秉持奉公守法。被付懲戒人 於案發時與夏安宙互不認識係屬實,且夏安宙未曾向被付 懲戒人要求閱覽期中報告,被付懲戒人無理由也無動機將 期中報告借給夏安宙;被付懲戒人係在不知情情況下將期 中報告借給同機關具公務員身分之同事陳俊哲,而陳俊哲 私自擅將期中報告交付給夏安宙,未經被付懲戒人同意, 此為陳俊哲個人行為,核與被付懲戒人無關。被付懲戒人 主觀並無洩漏秘密之認識與故意,被付懲戒人應不成立刑 法第132條第1項之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綜上,敬請貴會 明察,予以不受懲戒之處分。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3月24日中院東刑義103訴90字第 0000000000號函。
2.被付懲戒人105年5月25日刑事辯護意旨狀。 3.被付懲戒人104年5月5日答辯書。
理 由
一、按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 105年5月2日施行。依該法第77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4 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 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 理。但修正實施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二 、其應付懲戒之事由、懲戒種類及其他實體規定,依修正施



行前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者,依 最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規定。」本件係新法施行前繫屬本會 ,從而,本案之實體規定究應適用修正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後 之規定,分述如下: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部分: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 款之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 其他失職行為。」修正施行後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下 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 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 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即修正後增加 「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增 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要件。兩相比較,本件自以 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以適用。 (二)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部分: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 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 、記過。六、申誡。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 不適用之。」修正施行後第9條則規定:「公務員之懲戒 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 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 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 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 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 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即修 正施行後之規定,懲戒種類增加免除職務、剝奪、減少退 休(職、伍)金及罰款。且罰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其 餘各款併為處分,懲戒程度亦有加重。兩相比較,本件自 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而應予適用。二、曾靖雅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水 質及土壤保護科(下稱水保科)技士,負責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100年度臺中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下 稱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及101年度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係 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公務員。其明知臺中市政府環保局係不會公開或借閱採購案 之期中報告,且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前一年度( 即100年度)之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之期中報告,有利於欲投 標101年度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之廠商備標,係不得於開標 前洩漏之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屬中華民國國防 以外應秘密之事項,且其亦明知陳俊哲(另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87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本會於104年5月15日議決降壹級改敘)欲將100年度臺中 土水計畫採購案之期中報告書交予廠商參考,竟基於交付中 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之犯意,於101年度臺中土水計 畫採購案100年12月27日公開招標前即約於100年9、10月間 某日,在其水保科辦公室內,將100年度臺中土水計畫採購 案之期中報告書借予陳俊哲,再由陳俊哲交由澳新公司之姓 名年籍不詳員工轉交予澳新公司之專案部經理夏安宙觀覽, 以利澳新公司為101年度臺中土水計畫採購案之備標資料, 而洩漏國防以外之應秘密文書予夏安宙
三、以上事實,被付懲戒人曾靖雅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 防以外之秘密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 號、103年度易字第2645號判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 4年度上訴字第485號、104年度上易字第393號上訴駁回,並 於105年9月30日確定在案,有前述判決及本會電話紀錄單附 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辯稱:伊無洩密之動機,亦無洩密之 故意,所交付者亦非應秘密事件,而否認犯洩漏國防以外之 秘密罪云云,惟均為刑事判決所不採。被付懲戒人抗辯意旨 ,不足採信。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除觸犯刑法外, 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 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 不得洩漏之旨。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另查本 案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答辯,已足認定 事證明確,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經 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等 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曾靖雅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77條、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105年5月2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謝文定
委 員 劉令祺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吳水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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