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258號
原 告 歐娜貝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沃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再梅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蘇育鉉律師
被 告 蔡雅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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