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維哲
訴訟代理人 李念臻
劉育志
被 告 台灣麵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中凌
訴訟代理人 李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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