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救字,105年度,33號
NHEV,105,湖救,33,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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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救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翁愛姣
代 理 人 李德正律師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105 年度湖簡字第789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 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上述主張,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板橋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及申請人 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影本為證,經本院調閱參酌聲請人最近兩 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亦可認尚無不符 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聲請人之主張應堪信實。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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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